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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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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70号 原告李某甲,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某乙,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靖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70号

原告某甲,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某乙,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靖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别名刘曾用),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胥某某,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胥某某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强

审 判 员  耿伟亚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