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70号 原告李某甲,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某乙,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靖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别名刘曾用),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胥某某,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强 审 判 员 耿伟亚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