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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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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鹏与被告朱慈民、商丘市慈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31号 原告李鹏,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朱慈民,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慈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31号

原告李鹏,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朱慈民,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慈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慈民,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与被告朱慈民、商丘市慈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鹏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鹏的起诉。

原告李鹏交纳1950元受理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