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31号 被告朱慈民,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朱慈民,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与被告朱慈民、商丘市慈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鹏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鹏的起诉。 原告李鹏交纳1950元受理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