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1093号 原告汤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袁洪亮 人民陪审员 谢军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