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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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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1093号 原告汤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1093号

原告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袁洪亮

人民陪审员  谢军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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