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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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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海超与被告盖崇敬、魏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09号 原告丁海超,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平台镇。 被告盖崇敬,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魏付英,女,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09号

原告丁海超,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平台镇。

被告盖崇敬,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魏付英,女,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当天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又签订了(2014)商睢证民字818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二被告自愿用被告魏付英名下的62.64平方米(商丘市房权证2011字第0081039号)房产为该借款设定抵押。若不能按约定还款,二被告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二被告在合同到期后却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二被告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原告不应再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海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