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66号
原告李欣,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董长青,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欣与被告董长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欣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欣承担。原告李鑫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5元,扣除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下余970元退还给原告李欣。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