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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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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欣与被告陈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67号 原告李欣,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陈彬,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欣与被告陈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67号

原告李欣,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陈彬,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欣被告陈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欣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欣承担。原告李鑫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5元,扣除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下余970元退还给原告李欣。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