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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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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翠兰与被告马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41号 原告何翠兰,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马先玲,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翠兰与被告马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翠兰提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41号

原告何翠兰,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马先玲,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翠兰与被告马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翠兰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翠兰的起诉。

原告何翠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5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