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41号
原告何翠兰,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马先玲,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翠兰与被告马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翠兰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翠兰的起诉。
原告何翠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5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