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34号 原告母笑楠,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闫昌华,男,汉族,1961年3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邱文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笑楠诉被告闫昌华、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母笑楠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母笑楠诉被告闫昌华、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原告母笑楠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母笑楠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母笑楠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受理费30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640元退还给原告母笑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林 审判员 金士军 审判员 苏 醒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