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118号 原告林千红,女,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玉钢,总经理。 被告蒋玉钢,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千红诉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蒋玉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千红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千红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千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2元,减半收取3926元,由原告林千红负担。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李艳梅 审判员 宋德资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