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金初字第00022号 原告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商丘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东鸣,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成启,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吴成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审判长 李艳梅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金士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