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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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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崇勤与被告邓董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被告邓董凯,男,199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负责人李栋森,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勤与被告邓董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被告邓董凯,男,199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负责人李栋森,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勤与被告邓董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崇勤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崇勤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原告刘崇勤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