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169号 原告蒋全喜,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文,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蒋全喜与被告袁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蒋全喜起诉被告袁文信息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全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