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50号 原告范佳佳,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啸鹏,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帅,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佳佳与被告李啸鹏、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佳佳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佳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佳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佳佳负担。 审 判 长 王青田 审 判 员 刘继华 人民陪审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