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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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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佳佳与被告李啸鹏、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50号 原告范佳佳,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啸鹏,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帅,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50号

原告范佳佳,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啸鹏,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帅,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佳佳与被告李啸鹏、王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范佳佳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佳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佳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佳佳负担。

审 判 长  王青田

审 判 员  刘继华

人民陪审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