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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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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高立与被告王俊民、朱海艳、商丘市睢阳区宏波包装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88号 原告王高立,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红,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民,男,汉族,1967年1月10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朱海艳,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88号

原告高立,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红,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民,男,汉族,1967年1月10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朱海艳,女,汉族,1975年11月13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宏波包装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与被告王俊民、朱海艳、商丘市睢阳区宏波包装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高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高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王高立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