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88号 原告王高立,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红,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民,男,汉族,1967年1月10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朱海艳,女,汉族,1975年11月13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宏波包装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立与被告王俊民、朱海艳、商丘市睢阳区宏波包装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高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高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王高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