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56号 原告王雪兵,男,汉族,199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胡骁,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王雪兵诉被告胡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王雪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雪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兵负担。 审判员 李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