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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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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雪兵诉被告胡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56号 原告王雪兵,男,汉族,199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胡骁,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王雪兵诉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56号

原告王雪兵,男,汉族,199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胡骁,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王雪兵诉被告胡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王雪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雪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兵负担。

审判员  李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