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71号 原告王铁军,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峰,经理。 被告刘新峰,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商丘市国安寄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李聚生,经理。 被告李聚生,男,汉族,1952年2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王铁军与被告商丘市凯通布艺有限公司、李新峰、商丘市国安寄卖有限公司、李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铁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铁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铁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铁军承担。原告王铁军预交的财产保全费420元,退还给原告王铁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