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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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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艳峰与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31号 原告王艳峰,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默,董事长。 被告商丘市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31号

原告王艳峰,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默,董事长。

被告商丘市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原告王艳峰与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致使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手续。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确切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诉,故依法驳回原告王艳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艳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