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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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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绍宇诉被告郑永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07号 原告王绍宇,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郑永山,男,汉族,29岁,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王绍宇诉被告郑永山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07号

原告王绍宇,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郑永山,男,汉族,29岁,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王绍宇诉被告郑永山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王绍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绍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绍宇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