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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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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长文与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超、赵红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13号 原告贾长文,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洪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13号

原告长文,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洪,经理。

被告赵超(又名赵会超),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虞城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涛、祝磊,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红波(又名赵冬),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文与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超、赵红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长文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长文以起诉被告有误而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长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贾长文负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路中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