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13号 原告贾长文,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洪,经理。 被告赵超(又名赵会超),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虞城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涛、祝磊,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红波(又名赵冬),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长文与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超、赵红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长文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长文以起诉被告有误而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长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贾长文负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路中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