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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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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长文与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29号 原告贾长文,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29号

原告长文,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温

原告长文与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贾长文在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本案已经受理,且并未审结,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长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