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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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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生坤与被告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92号 原告贺生坤,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卿利,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贺生坤与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92号

原告贺生坤,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卿利,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贺生坤与被告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贺生坤起诉的被告卿利地址不准确,按照原告所诉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贺生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宗华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华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