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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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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盼弟与被告杨顺利、唐儉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50号 原告王盼弟,女,汉族,1994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杨顺利,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唐俭伟,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50号

原告王盼弟,女,汉族,1994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顺利,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唐俭伟,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班文芳,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盼弟与被告顺利、唐儉伟、中国平安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盼弟于2015年8月30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盼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盼弟负担。

审判长  侯贤领

审判员  魏 莉

审判员  初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