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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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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亚与被告岳静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34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岳某某,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34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岳某某,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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