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34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岳某某,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