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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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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文静与被告王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828号 原告曹文静,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王振威,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曹文静与被告王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828号

原告文静,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王振威,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文静被告王振威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按照诉状上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文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宗华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张喜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华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