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828号 原告曹文静,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王振威,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曹文静与被告王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按照诉状上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文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宗华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张喜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