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57号 被告秦景昌,男,汉族,59岁,住商丘市神火大道。 原告曹健与被告秦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健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曹健承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