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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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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健与被告秦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57号 原告曹健,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永城市。 被告秦景昌,男,汉族,59岁,住商丘市神火大道。 原告曹健与被告秦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健于201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57号

原告曹健,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永城市。

被告秦景昌,男,汉族,59岁,住商丘市神火大道。

原告曹健被告秦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健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曹健承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翔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