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22号 原告景庆涛,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赵爱荣,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康同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庆涛、赵爱荣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庆涛、赵爱荣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庆涛、赵爱荣以自愿撤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爱荣、景庆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景庆涛、赵爱荣负担。 审判员 田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