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84-1号 原告戚玉东,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黄东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阳,男,汉族,1986年0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玉东与被告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豫N-M9765号小型轿车一辆或者冻结同等价值财产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豫N-M9765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对申请人戚玉东提供的担保物物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的房屋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初 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