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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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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戚玉东与被告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84-1号 原告戚玉东,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黄东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阳,男,汉族,1986年0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84-1号

原告戚玉东,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黄东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阳,男,汉族,1986年0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玉东与被告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豫N-M9765号小型轿车一辆或者冻结同等价值财产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豫N-M9765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对申请人戚玉东提供的担保物物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的房屋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初 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