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桂芳诉被告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安寄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245号 原告徐桂芳,女,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盛公道经理 被告商丘市国安寄卖有限公司。住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245号

原告徐桂芳,女,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盛公道经理

被告商丘市国安寄卖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聚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芳诉被告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安寄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桂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桂芳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