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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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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迎迎与被告杨义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3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3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