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3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