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82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信职务经理 被告黄建,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医药供应公司诉被告黄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医药供应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商丘市医药供应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青田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祥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