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59号 法定代表人逯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信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建功,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建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被告现在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