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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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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海涛与被告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河南省鸿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006号 原告周海涛,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夏冬梅,经理。 被告河南省鸿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

河南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006号

原告海涛,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夏冬梅,经理。

被告河南省鸿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平原,经理。

原告海涛与被告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河南省鸿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提交的证据中明确约定该案的管辖权在原告住所地,原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柘城县邵元乡周园村二组058号,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海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继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