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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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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杰与被告李中林、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冬丽、商丘聚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24号 原告安杰,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中林,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24号

原告安杰,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中林,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中林,经理。

被告冬丽,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聚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冬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杰与被告李中林、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冬丽、商丘聚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杰以双方案外正在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8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188元由原告安杰负担。

审 判 长  王青田

审 判 员  田 蕾

人民陪审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