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24号 原告安杰,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中林,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中林,经理。 被告陈冬丽,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聚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杰与被告李中林、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冬丽、商丘聚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杰以双方案外正在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8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188元由原告安杰负担。 审 判 长 王青田 审 判 员 田 蕾 人民陪审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