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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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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孝壮与被告邢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被告邢传伟,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宋孝壮与被告邢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宋孝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理

被告邢传伟,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宋孝壮与被告邢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宋孝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孝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孝壮负担。

审判员  李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