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瑞林与被告刘林、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99号 原告张瑞林,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刘林,男,汉族,1991年7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99号

原告张瑞林,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刘林,男,汉族,1991年7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梁卫涛,经理。

原告张瑞林与被告刘林、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谢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林,被告刘林、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卫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二被告于2015年5月份向原告张瑞林承诺一周内依诺将为原告办理银行贷款20万元,原告张瑞林给二被告缴纳6800元服务费,至原告起诉之日,二被告没有履行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林、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瑞林现金6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丘市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