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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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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玄玄与被告曹丽丽、曹慧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丽丽,女,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慧慧,女,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玄玄与被告曹丽丽、曹慧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玄玄于2015年

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丽丽,女,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慧慧,女,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玄玄与被告曹丽丽、曹慧慧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张玄玄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玄玄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玄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张玄玄负担。

审判员  刘继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