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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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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兰诉被告马淑芳、盖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17号 原告张兰,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马淑芳,女,回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盖明军,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住商丘市睢阳区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17号

原告张兰,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马淑芳,女,回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盖明军,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诉被告马淑芳、盖明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兰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