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17号 原告张兰,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马淑芳,女,回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盖明军,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诉被告马淑芳、盖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兰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