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86号 原告宋雷雷,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号。 被告王俊民,男,汉族,1967年1月10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朱海艳,女,汉族,1975年11月13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宏波包装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雷雷与被告王俊民、朱海艳、商丘市睢阳区宏波包装种子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雷雷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雷雷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雷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宋雷雷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