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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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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传书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周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13号 原告周传书,男,汉族,1946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涛,负责人。 被告周友申,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13号

原告周传书,男,汉族,1946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涛,负责人。

被告周友申,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原告周传书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周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周传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传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传书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