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13号 原告周传书,男,汉族,1946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涛,负责人。 被告周友申,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原告周传书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周楼村委会、周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周传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传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传书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