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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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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艳阁、桑若涵与被告崔金亮、崔同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62-1号 原告乔艳阁,女,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桑若涵,女,汉族,2007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理人乔艳阁,女,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62-1号

原告乔艳阁,女,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桑若涵,女,汉族,2007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理人乔艳阁,女,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道威、刘培(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金亮,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崔同亮,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乔艳阁、桑若涵与被告崔金亮、崔同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6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初 宁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