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76号 原告冯知灵,女,满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凡亚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刚,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魏索芳,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董事。 被告张书兰,女,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知灵与被告王刚、魏索芳、商丘大千商贸有限公司、张书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知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知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知灵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20元由原告冯知灵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