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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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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刚云与被告田志愿、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78号 原告刘刚云,男,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豆春燕,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志愿,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慧,女,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78号

原告刘刚云,男,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豆春燕,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愿,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慧,女,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云与被告田志愿王慧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刘刚云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刚云撤回对被告田志愿、王慧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98元,减半收取4949元,财产保全费3549元,合计8498元,由原告刘刚云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