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78号 原告刘刚云,男,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豆春燕,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志愿,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慧,女,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云与被告田志愿、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云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刚云撤回对被告田志愿、王慧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98元,减半收取4949元,财产保全费3549元,合计8498元,由原告刘刚云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