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10号 原告安某某,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10号

原告某某,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某某,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