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10号 原告安某某,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