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42号 原告吴凯莉,女,1993年10月4日,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新宏,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郭现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凯莉与被告郭现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凯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凯莉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凯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吴凯莉负担。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