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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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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凯莉与被告郭现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42号 原告吴凯莉,女,1993年10月4日,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新宏,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郭现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42号

原告吴凯莉,女,1993年10月4日,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新宏,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现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凯莉与被告现成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原告吴凯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凯莉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凯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吴凯莉负担。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