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81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陈某某,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