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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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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开心与被告王俊民、朱海艳、商丘市睢阳区宏波包装种子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87号 原告刘开心,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王俊民,男,汉族,1967年1月10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朱海艳,女,汉族,1975年11月13出生,住商丘市睢阳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87号

原告开心,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王俊民,男,汉族,1967年1月10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朱海艳,女,汉族,1975年11月13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宏波包装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心与被告王俊民、朱海艳、商丘市睢阳区宏波包装种子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开心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开心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开心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刘开心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