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290号 原告王云霞,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天中第一城。 被告张新红,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建行家属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霞与被告张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云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5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