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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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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诉被告钊永兴、钊玉东、钊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民金初字第86号 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男,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明伟,男,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天旗,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2日,住商水县。 被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民金初字第86号

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男,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明伟,男,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天旗,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2日,住商水县。

被告董俊,女,汉族,生于1966年7月20日,住商水县。

被告王铁贵,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8日,住商水县。

被告王和平,男,汉族,生于1959年7月15日,住商水县

被告董留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5日,住周口市

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天旗、董俊、王铁贵、王和平、董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倪明伟,被告董俊、王铁贵、王和平、董留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天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3日王天旗、董俊在我社贷款100000元,用于自己的经营,于2014年4月23日到期,由王铁贵、王和平、董留军担保。贷款逾期后,被告利息清还至2013年9月26日,下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清偿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董俊、王铁贵、王和平、董留军辩称:起诉是事实,应有王天旗还。

被告王天旗未提供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河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借据一份;2被告王天旗、董俊在信用社贷款时申请书一份,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借款人王天旗,借款金额100000元,期限1年。3被告王铁贵、王和平、董留军签订的最高额保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内。4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2份,证明该笔借款逾期后,原告曾向被告追偿,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王天旗、董俊在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铁贵、王和平、董留军为担保人。

五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对其证明效力亦予以确认。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2月3日,被告王天旗、董俊和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天旗在原告处贷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息9.3‰,逾期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50℅,挪用借款罚息按合同利率上浮100℅,此款用于个人的生产经营,于2013年2月3日到期。并由被告王铁贵、王和平、董留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内。贷款逾期后,被告利息清至2013年9月26日。下欠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

本院认为:被告王天旗、董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有被告王铁贵、王和平、董留军作了连带责任的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利息清至2013年9月26日。下欠本金及利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是引起此纠纷的主要原因,故应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合法、正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天旗、董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铁贵、王和平、董留军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艳秋

审 判 员  赵 丽

人民陪审员  张莹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树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