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756号 原告杨某,女,生于1965年8月23日,汉族,住商水县。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18日,汉族,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