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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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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东伟、曹国文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水莲,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春雷,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东伟,男,生于1969年7月27日,住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水莲,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春雷,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东伟,男,生于1969年7月27日,住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张楼村组。

被告曹国文,男,年龄及住址均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东伟、曹国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国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国文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